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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就工资集体协商专访全总集体合同部长张建国

    发布时间:2010-07-20



    人民网北京720日电 (记者常红 贾玥)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和谐稳定,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近来,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呈现多发态势,这些矛盾如果不能妥善加以解决,将会对劳动关系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就如何认识当前劳动关系矛盾,怎样从体制机制层面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等问题,人民网记者近日独家专访了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


    人民网:当前劳动关系矛盾已经成为一个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问题。如何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路径在哪里?


    张建国:我国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地加以解决,将会对劳动关系稳定乃至社会和谐形成一定的冲击。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应当认真分析当前劳动关系矛盾产生的原因,并尽快从体制机制的层面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事实上,虽然当前一些地方劳动关系矛盾令人担忧,但就其本质而言,劳动关系矛盾是一种利益关系矛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有时还可能比较激烈,但这种矛盾本身并不可怕,它完全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机制,由劳动关系双方讨价还价、达成妥协的方式加以解决,可怕的是我们没有这样制度化的利益平衡机制,导致劳动关系矛盾长期积累得不到化解。


    既然我们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矛盾不可避免,那么,我们就要通过设立规则,来为解决劳动关系矛盾提供一个制度化的利益平衡机制,让这些因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冲突能够容纳在制度语境下,以制度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发展初期,也遇到劳动关系矛盾高发、多发的问题,那时由于资本对利润的疯狂追逐,加之劳动者保护规则缺失,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劳动关系矛盾突出,工人往往以破坏机器等极端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频繁的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使劳动关系双方都认识到,如果不能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和冲突,就会导致双输的结果:冲突既不能增加资方利润,反倒会因为无序停工停产导致利润减少甚至破产;工人不仅不能提高福利待遇,而且一旦由于冲突导致企业关闭、破产,自己被解雇,还要蒙受失业之苦。


    经过长期艰苦的探索,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将集体谈判作为调整劳动关系、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集体谈判有效促使劳动关系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妥协、签订协议,降低诸如停工、怠工等冲突产生的负面影响。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一再证明,集体谈判这个近二百年来维系着工业化国家产业稳定的制度,是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降低社会管理成本、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合作、维护产业和平,以及稳定劳动关系的不二选择,借助集体谈判机制完全可以将因利益分配不合理所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控制在理性、有序协商解决的范畴之中。


    一方面,集体谈判可以通过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来预防和化解冲突。集体谈判机制建立起来后,一旦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分配出现不合理的苗头,劳资任意一方即可启动集体谈判程序,通过协商及时化解因利益分配不合理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集体谈判还会减少政府的社会治理成本。在没有合理的利益矛盾调处机制情况下,劳动关系矛盾内部化解的空间和可能性越来越小,有的企业内部矛盾呈现内部问题外部化、经济问题社会化、局部问题扩大化的现象,本来属于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往往会演变成为劳动者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政府屡屡充当“救火队员”。这种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冲突的方式不仅时效相对滞后、成本过高,有时效果也不理想。这样看来,虽然我们不能说集体谈判是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唯一选择,但它是主要途径。


    人民网:什么是工资共决,它与工资集体协商是什么关系?


    张建国:工资共决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它与工资集体协商讲的是同一个意思,都是说工资要由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共同协商来决定。因此,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有时候又表述为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


    人民网:对于集体协商,现在普遍的观点是很有必要,表示支持建立这种共决机制,只是很多人认为集体协商机制作用发挥的还很不够,应该加大力度,促其更好;当然,也有一种观点认为,现在推行集体协商会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您怎么看?


    张建国:担心集体协商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这完全是对集体协商的一种严重误识误解,是与集体协商本来的要义相悖的。当前我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非但不会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反倒会有遏制无序停工的作用。这是因为,我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初衷和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的互利共赢,而不是让双方对抗起来。即便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罢工本质上也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救济手段,是想以对抗的手段达成合作的目的,但其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这是资方,其实也是劳动关系双方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我们要看到,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无序停工,其实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冲击更严重,因为,即使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破裂后采取的罢工也是有着严格的制度约束,因何罢工、何时罢工、有何底线都有明确的限制;而无序停工,之所以称之为无序,就是因为停工没有任何征兆,也不按照规则(因为现在还没有规则)行事,由此造成的危害更大。要杜绝这种无序行为,只有建立起有序的集体协商这样一种制度化的沟通、协商平台,才能让劳动关系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地化解,不至于让像有人担心的无序停工发展到不可控制的程度和地步。事实上,我们只是看到无序停工对企业发展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严重冲击,还没有发现规范有序的谈判搞垮一国经济的先例。


    人民网:目前,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取得了哪些进展?


    张建国:近些年来,各级工会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强源头参与,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平台,内外联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快速发展。全国总工会始终把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维护权益、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确保稳定、构建和谐的攻坚之举、落实之举,精心部署,加强指导。2008年以来,全国总工会先后就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等下发指导意见。20105月,全国总工会又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下发了《全面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加大推动力度。各级地方工会在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过程中,自觉与本地实际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能动作用,促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呈现出由点到面、扎实推进、稳步提高的良好发展态势。


    一是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成为各级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各级工会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将其列入重点工作,有效整合资源,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共同约定行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等工会工作载体紧密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推的合力。


    二是一些地方党委政府把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全国已有13个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江苏、浙江、河北、辽宁、四川等省份已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举措,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三是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规范有序、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目前,全国已有23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地方法规。有17个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围绕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下发文件,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障。


    四是初步建立了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职工、善于协商协调的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干部队伍。目前,江苏、河北、上海、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山西、山东、北京、广东等省市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专业指导员队伍,全国已有集体协商指导员六万余人。


    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乘势而上,不断推进,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维护了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促进了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发展逐步提高;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劳动争议下降,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了企业可持续发展,初步形成了“劳资双赢、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提高了企业工会对职工的吸引力、凝聚力。


    人民网:从1995年《劳动法》正式实施算起,我国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已经有16年的时间,可当前的劳动关系矛盾现状是否意味着这种机制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局面?如何解决集体协商机制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


    张建国:不是这样的,恰恰相反,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频发高发,正是集体协商机制没有发挥作用或发挥作用不够的结果。


    事实上,《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级工会就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这样讲,如果没有推进这项工作,一些企业工人收入水平会比现在的还要低,劳动条件可能更差,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可能更突出。但是,也应该看到,集体协商这种作用还是初步的有限的,与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要求以及职工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还不能高估其所发挥的作用。之所以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没有预想的那么好,不是制度本身的问题,而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是工会干部“不敢谈”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由于职工方协商代表隶属于企业行政,既是企业员工,又是职工代表,双重身份的工会干部在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时,有顾虑是可以理解的。


    二是一些工会干部“不会谈”。由于一些工会干部对企业生产经营等情况缺乏透彻的了解,加之经验技巧不足,因而“不会谈”或者谈起来“力不从心”的问题也比较普遍。当然,也应看到,“不会谈”并不完全是由于企业工会干部自身素质不过硬,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现行制度对开展集体协商的刚性约束不够,很多时候“谈不谈”、“怎么谈”以及“谈到什么程度”并不能完全由企业工会干部说了算,特别是由于缺乏大量具体的谈判实践,企业工会干部自然很难真正提高自己的协商能力。


    三是支撑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劳资双方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制度相关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制定和发布,与现实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还不能满足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水平的需要。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正因为这些,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离形势任务的需要和职工群众的期盼还存在一定差距,仍然有不小的提升空间。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一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县区以下积极推动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 “上代下”的方式,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行业协会进行集体协商,有利于工会全面准确地收集和掌握协商的信息资料,集中集体协商专家的优势和力量,提高劳动者一方的整体协商力量和水平。


    二是积极探索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路子。从社会上招聘职业化的工会干部,由上级工会出工资,将其派遣到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开展工作。目前,上海、江苏、宁夏等地都建立了职业化的工会干部队伍。如,宁夏自治区总工会从加强工会组织建设,配好工会主席做起,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363名职业化工会干部,下派社区、乡镇、工业园区和企业从事工会工作,通过“上代下”、“上派下”的方式直接参与企业的集体协商工作,既解决了市、县级工会人员少的困扰,又破解了中小企业开展工资协商工作难、协商能力弱的问题。对于各地积极推动工会干部职业化的实践,全总给予了大力支持,现在全国已经有14000多个职业化的工会工作者活跃在基层。


    不久前,全总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分级负担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分级负担试点工作,今年计划投入1000万元,先在10个省(区、市)总工会、城市总工会展开试点,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基本达到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按需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三是推动建立健全专业性很强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集体协商指导员主要职责是接受基层工会的请求,受上级工会委托,指导和帮助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受地方工会的委派,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基层工会同企业方进行集体协商。由于集体协商指导员从社会各界从事劳动关系领域工作的专家、学者、律师、教师、社会工作者、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方面人士中聘请,他们熟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集体协商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辨析能力,能够有效地解决基层工会干部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不会谈”的问题。


    人民网:您刚才谈到,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刚性不够,但法律的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您认为完善立法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步骤?


    张建国:当前,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工资条例》,并期望其尽快出台。其中,我们主张在《工资条例》中对企业方不响应协商要约、拒绝开展集体协商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企业方响应要约的期限、不响应要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追究责任的具体措施等,从而进一步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约束力。如果能有此举,必将对劳动者薪酬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产生重大促进作用。此外,目前还应加强《集体合同法》的立法可行性研究,一旦条件成熟,就应该提请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只有通过渐进的立法程序,有计划,分步骤地在法律层面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才能使集体协商长久发挥作用。


    人民网:根据去年7月全总下发的《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工会协商的对象企业代表组织,不应仅限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应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由于我国目前存在企业组织不健全、集体协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很难一下子界定企业代表组织是谁。您认为,在进一步明确企业方集体协商主体方面,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及政策?如何充分发挥行业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所起到的作用?


    张建国: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明确协商主体是基础。从目前各地实践看,工会一方的主体是健全的,但企业方代表组织在县以下包括一些地级城市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要大胆实践,采取多种模式推动建立行业协商机制: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由行业工会联合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联合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提倡各地从本地区实际出发,遵循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全总已有的文件精神,大胆探索,不拘泥于单一形式,不拘泥于已有作法,不搞统一模式,只要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真正谈起来,进行平等协商,促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有利于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赢,都应该鼓励。总的精神是,要坚持协商主体的多样性,协商内容的灵活性,协商标准的渐进性,协商程序的规范性。


    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还应充分发挥各级产业工会的独特作用。产业工会应加强对本行业职工工资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建立健全与对口行业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多种形式,搞好源头参与;同时,还应以劳动定额和劳动工时为重点,推动建立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系和劳动定额形成机制,规范劳动定额的制定、调整、管理和实施;重点推动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订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


    人民网:您曾在报纸上发表《关于破解“招工难”的思考与探索》的文章称:“通过建立工资共决机制,在制度上保障劳动者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增长。”但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会影响到企业发展,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处理好哪些关系?


    张建国: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我们国家,劳资关系双方是矛盾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只有促进企业发展,才能为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保障和发展职工权益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维护职工权益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只有维护好职工权益特别是工资分配权益,才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可靠的保证,这是我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一方面,全国各级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都始终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意愿要求,综合考虑地区、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通过协商找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契合点,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另一方面,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只是让劳动者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增长,而不是提出超出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要求。


    因此,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既要考虑通过协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又要切实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做到依法主动科学争取、合情合理有序有度争取。


    当前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处理好这样几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抓住机遇积极推进与扎实稳妥讲求科学的关系。要切实把握好时机和力度,力戒形式主义,既要扩大覆盖面,又要增强实效性,重点是增强协商内容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二是处理好宏观着眼全面推进与微观入手突出重点的关系。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既要从宏观层面着眼,还要注重抓住重点,从具体操作层面入手,让职工满意,企业也能够承受。


    三是处理好争取资源借助力量推进与发挥优势提高能力的关系。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必须坚持做到争取资源手段,借助社会力量与发挥工会优势、提高能力素质并举。特别是一定要把提高协商指导员和职工代表的协商能力,作为推动工资协商机制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增强工资协商成效的关键性环节来抓。


    人民网:全总负责人日前表示,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这对于各级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张建国:到2012年实现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目标,对于各级工会的具体要求是,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质量、拓展形式、深化内容”。


    提升质量,就是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推动纳入党政工作大局,摆上重要位置,在提高覆盖率的同时,重在建立机制,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拓展形式,就是要在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通过条块结合、“上代下”的方式,大力开展县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规模较小,工会力量较弱,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地区,开展以覆盖小企业为重点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着重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一些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区也可研究如何处理企业、区域性和行业性的关系问题,探索开展三者相互衔接、双重覆盖、二次协商、签订执行协议等方式方法的新路子。


    深化内容,就是要在继续把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问题突出出来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关注劳务派遣工、金融系统、国资委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资协商问题;在协商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的基础上,把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纳入到协商之中。要在同工同酬、同岗同酬的原则下,积极探索研究通过协商浮动计价,调整幅度,解决同行业同工种计件单价、同行业同岗位工资标准统一的问题。


    人民网:按照新的目标任务对这项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总有没有制定出步骤鲜明的推进方案?张建国:根据目标任务的要求,概括起来,就是扩大工作覆盖面和增强实效性。为此,今后将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一是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党政重视和主导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能够真正打开局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各地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充分证明,凡是党政重视的地方,这项工作就能开展得好、走在前列,反之亦然。当前,特别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和政府将工资协商工作纳入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党委政府工作目标,建立目标责任制,与党政其他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工会要加强源头参与,积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相关立法和配套政策出台,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推动建立“党政主导、三方指导、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是要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作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的职责所在,只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形成合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才能不断取得新突破。当前,应当积极借助和依托三方机制平台,广泛联合社会力量,齐抓共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充分发挥各方的资源优势,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凝聚工作合力;通过联合调研、联合发文、联合开会、联合督促检查等途径,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调处争议、指导工作。


    三是要进一步推动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制度。当前,随着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相关制度不健全已经成为制约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瓶颈”,只有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才能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为此,应当建立健全要约制度。进一步推动形成“工会依法主动要约、对不应约的由上级工会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不整改的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链,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应当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把企业是否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应当建立履约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实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企业职工代表监督检查和在厂务公开栏公示等方法,以及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督查等形式,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严格履行。应当建立争议调解处理制度。明确调处程序,及时化解和处理工资集体协商或工资协议履行中出现的劳动争议。


    四是要突出协商重点,加强分类指导,扩大协商实效。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各不相同,甚至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不能搞“一刀切”,而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突出不同的协商重点,对不同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实效性。当前要把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作重点,推动建立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的协商共决机制。深入研究、不断探索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不同经营状况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规律,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突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突出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提高劳动者报酬在企业分配中的比重;认真调查、深入研究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的同工同酬问题。


    五是要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职工协商代表能力素质。适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要求,需要不断增强工会干部和职工集体协商代表的能力水平。只有通过加强培训,着力培养造就一支工会工资问题专家队伍和高水平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才能为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


    人民网:我注意到,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还存在着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些地区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得比较好,而有些地区集体协商工作相对差一点,这种情况下如何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张建国: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的主要考虑是,除了对开展这项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外,还要通过运用典型引路和进行分类指导的方法,推动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践证明,典型引路,分类指导是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要求。各级工会要通过鼓励和支持基层的探索和实践,及时发现培养和总结培育一批各具特点的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型企业及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典型群体,形成典型的层次性和多样性,通过召开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现场观摩会等方式交流经验,把基层创造的经验上升到政策指导层面,进行广泛推广。同时,还要处理好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与分类指导的关系,规范化制度化并不等于单一化,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发展水平的企业,积极探索工资集体协商多种形式的路子。


    人民网: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的事,可是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您却一直呼吁,要在全社会形成支持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良好氛围,这是从什么考虑的呢?


    张建国:近年来党中央一再强调,要继续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促进实现体面劳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核心举措。事实上,之所以要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浓厚氛围,是因为这项机制建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没有方方面面的理解支持是很难的。


    推动这种协商机制建设,是要形成一个利益关系协调的平台,通过这个平台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使劳动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因此,应该进一步凝聚社会共识,特别是应当形成党政领导关心和支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浓厚氛围。实践证明,只有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这项工作才能真正打开局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建立这种机制,还需要广大职工的认可、参与和支持。


    人民网:当前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张建国:我认为,当前推动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最需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对集体协商的认识,另一个是如何形成推动的工作合力。目前有一种比较流行但却不尽正确的观点,认为开展集体协商只是工会的职责,开展得好,是工会的功劳;开展得不好,是工会的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并没有真正理解集体协商的内涵。事实上,开展集体协商,不是工会一厢情愿搞的主张、推出的举措,也不仅仅是当前改变收入分配不合理、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的现实要求,而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和逐步完善的重要配套机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性要求。只要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回避不了劳动关系矛盾,就要建立集体协商机制,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关系,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这是必然选择,不是谁愿意与否就能改变的。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不完善的,甚至是不公正的。澄清了这一认识,我们就不难理解,集体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同样是协调劳动关系各方的共同职责,只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政府、工会、雇主组织)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形成合力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才能不断取得新突破。当前,特别应当明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中的职责,建立起推进这项工作的工作体系,由协调劳动关系各方切实各司其责,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迈上新台阶。


    人民网:在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分别担负起怎样的职责?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如何互相配合?


    张建国: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共同责任。前面我着重谈了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责任和工作举措,其实,政府和雇主组织也应当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督促、协调、沟通和指导。一方面,政府应当负责制定政策,推动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并对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政府应根据劳动力市场情况,定期公布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从而指导不同行业的企业以市场指导价为基础,通过集体协商来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雇主组织应切实承担起引导和代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责任。在推动建立工资共决机制过程中,雇主组织作为企业方的代表,负有引导、组织和代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职责。一方面,雇主组织应引导企业树立工资共决的理念。另一方面,应当在县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地区积极培育具有长期稳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行业性雇主组织,推进行业性雇主组织的制度建设和规范运作,使管理和决策民主化,以利于在行业层面有效开展集体协商并对协议执行进行监督约束。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全面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应当宣传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提高职工依法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提升基层工会和职工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者的组织引导工作,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企业牢固树立平等协商、共享成果、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


    人民网:请您预测,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未来愿景应是怎样的?


    张建国:在当前的形势任务之下,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具有特殊意义,因为,工资是民生之源,是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劳动关系的核心所在。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推动解决职工工资分配问题。衡量工会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工会在推动解决职工经济利益特别是工资分配问题上作用发挥得如何。工会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既是工会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收入分配格局调整、扩大内需的重要途径;更是保护调动发挥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实现共建共享的有效举措;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提高职工工资收入、调动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推动收入分配格局调整、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有利于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因此,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一条必须走的路子,开拓这样路子工会大有可为,也一定会大有作为。从《劳动法》颁布至今,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也仅仅十多年,它在中国工会工作中还是一项比较新的任务,前途一片光明。


    前途光明,但道路是曲折的。当前开展集体协商,还面临着许多困难,有思想认识不到位带来的阻力,有制度机制不完善带来的障碍,破除这些阻力和障碍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还必须做更大的艰苦努力。而且,即便这种制度建立健全起来,也不可能期盼一下子就让劳动者的报酬提高多少多少、劳动条件立即上个台阶,这还需要一个长期的甚至艰苦的博弈过程,在反复博弈中不断加以完善。总之,一句话,推动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前景光明,任重道远,我们需要倍加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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